发布时间:2020-06-17 21:40:15 人气: 来源:
一、适用于全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企业开展质量信用评价,运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等工作。
二、信用评价
(一)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评价原则
信用评价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执行。
(三)信息来源
质监部门在日常巡查、监督抽查、现场核查、年度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获得的企业质量安全信息。
(四)评价方法
1、企业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同时获得1 00分基本信用分,以两年为一个计分周期,两年后重新赋1 0 0分。已经获证企业从2 0 1 2年6月1日起开始计分,此后新获证企业以获证日开始计分,但重新赋分日期与已获证企业相同。
2、依据市局“质量安全监管业务平台”中“宁波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管系统(制造计量器具企业)’’的“不良信息’’,按照《制造计量器具获证企业信用监管评价体系》(附表1)的标准,对企业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扣分。
(五)等级划分与信用定级
1、企业的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数10 0-90分为A类企业;分数89-75分为B类企业;分数74-60分为C类企业;低于6 0分为D类企业。
2、第一个计分周期开始前,需要用前两年的监管信息对所有已经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的质量安全信用进行初步定级,作为第一个计分周期的起始信用等级,并以此作为分类监管的初始依据。
3、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评价,但同一周期只降不升。一个周期内,企业信用分降到下一级等次,其信用随着降到下一个等级;一个周期结束时,企业信用分能保持高于当前信用等级,下个周期按前个周期的信用分确定信用等级。
三、分类监管
根据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各县(市)、区局(分局)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监管频次。